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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标准实施

发布时间:2025-06-05 11:52 来源:搜狐焦点家居服务号

2025 年 6 月 1 日,《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绿色产品的评价要求和评价方法,适用于室内用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实施将有力促进我国人造板和木质地板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端引领,更好满足绿色消费需求。

一、标准编号及标准名称

GB/T 35601—2024《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

二、标准制定背景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是室内装饰装修的重要材料。2023年,全国人造板产量3.43亿m³,木地板产量6.63亿㎡。2017年,国家标准委发布了GB/T 35601—2017《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国家标准,也是目前林草行业唯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对规范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绿色产品评价与推动产业升级、实现高端引领、引领绿色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为推动人造板和木质地板产业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推人造板和木质地板产品以旧换新行动,引领绿色消费,国家标准委下达了《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并被列入202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以标准升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与市场监管总局等发布的《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重点国家标准。

GB/T 35601—2024《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于2024年11月28日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2025年6月1日实施。

该标准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8)和绿色产品评价总体组归口管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等30家相关的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质检机构、企业等共同完成。

三、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绿色产品的评价要求和评价方法,适用于室内用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绿色产品评价。

2. 基本要求

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近三年无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企业应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的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3. 评价指标要求

该标准本次修订将绿色产品分为绿色标杆产品、绿色产品2个等级,增加了低碳属性,各等级绿色产品评价的能源属性、环境属性、品质属性、低碳属性要求不同。

3.1 资源属性:(1)木材、竹材等原料应按照GB/T 28951、GB/T 28952、GB/T 41546进行相应认证。由实木、单板、竹材等原料生产的产品,其认证原料百分比应在标准颁布实施后的第3年至少达到50%,第5年达到70%;(2)胶粘剂中游离甲醛含量和游离苯酚含量应符合GB/T 14732的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应符合GB 33372中木工与家具用途胶粘剂的要求;(3)使用水性木器涂料、辐射固化涂料或无溶剂型涂料,以及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涂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应符合GB/T 38597规定,其他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GB 18581的要求。

3.2 能源属性:绿色标杆产品的综合能耗应达到相应产品综合能耗标准规定的优秀等级或一级等级要求,绿色产品应达到相应产品综合能耗标准规定的良好等级或二级等级要求。

3.3 环境属性:

(1)规定了绿色产品和绿色标杆产品的干燥、热压尾气颗粒物、甲醛、VOCs排放浓度,独立锅炉颗粒物、SO 2、NO x排放浓度,除尘器尾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厂界的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要求以及企业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等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油漆饰面人造板、木地板企业不检测污染物排放限量);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 GB 37822 的要求;(2)规定了苯酚、苯、甲苯、二甲苯、氨、苯乙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己烷等的浓度限值等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OELs);(3)工作场所木粉尘(总尘)的浓度限值≤3 mg/m 3。

3.4 品质属性:(1)绿色标杆产品甲醛释放量符合GB/T 39600的E NF级规定,绿色产品甲醛释放限量符合GB/T 39600的E 0级规定;(2)绿色标杆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浓度(7d)分别为苯≤2μg/ m 3、甲苯≤10μg/ m 3、二甲苯≤10μg/ m 3、TVOC≤100μg/ m 3,绿色产品的释放浓度(7d)分别为苯≤2μg/ m 3、甲苯≤20μg/ m 3、二甲苯≤20μg/ m 3、TVOC≤200μg/ m 3;(3)绿色标杆产品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总含量≤50mg/kg,且铅≤50mg/kg、镉≤50mg/kg、铬≤25mg/kg、汞≤25mg/kg;绿色产品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总含量≤100mg/kg,且铅≤90mg/kg、镉≤50mg/kg、铬≤25mg/kg、汞≤25mg/kg。

3.5低碳属性:

绿色产品应提供产品碳足迹报告,绿色标杆产品除提供产品碳足迹报告外,还需提交实施碳足迹改善管理措施。

4. 鼓励性要求

产品及生产企业宜满足绿色相关鼓励性要求,如:产品使用废旧木制品为原材料,并提供产品原材料采购清单;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提供产品使用周期后的回收处置方式;生产企业使用清洁能源。

5. 评价方法

绿色产品评价分为两部分,首先满足基本要求,其次满足资源、能源、环境、品质、低碳属性等评价指标要求。绿色标杆产品还需满足任意2项鼓励性要求,绿色产品需满足任意1项鼓励性要求。

四、标准实施意义

1、该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绿色产品评价要求与评价方法,有效指导产品绿色评价工作。该标准发布实施,有利于更好开展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绿色产品评价,推动我国人造板和木质地板产业转型升级,引领产业绿色发展。

2、该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绿色产品评价的资源属性、能源属性、环境属性、品质属性、低碳属性和鼓励性要求指标,增加了低碳属性,修改了能源属性、环境属性、品质属性要求,提高了绿色产品性能评价指标。该标准发布实施,对推动产业升级、实现双碳目标、推动人造板和木质地板产品以旧换新,助推拉动内需和引领绿色消费具有重要意义。

3、该标准与国外人造板和木地板产品绿色标准认证指标基本接轨,部分指标比国外同类标准高。该标准发布实施,有利于消除人造板及木质地板贸易壁垒、促进我国人造板和木质地板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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